2018年11月3日 星期六

商業中文寫作之1:聲明用語及文件回傳指導語

商業中文寫作之1:聲明用語及文件回傳指導語

我退休了。最近在某一個平台的帳戶裡發現兩三天內,就湧入了五個商業中文部落格寫作的需求!

商業寫作在臺灣幾乎是不登學院大雅之堂的寫作門類,可是我們幾乎每天都在接觸商業寫作的成品,小至一個表格填寫及回傳的指導語,大至一個商品的廣告。好的商業寫作成品可以讓消費者更加瞭解產品和服務的內容,甚至吸引潛在的客戶。

最近收到一家保險公司的表格填寫及回傳指導語,看了以後,驚覺:不是每一個人都會把這類的商業寫作做好!請看以下的圖片:

「本人茲此聲明」這句話有什麼毛病嗎?有!「茲」就是「此」,「茲」和「此」在語言約定俗成的規則中,它們並未在使用習慣上被合成所謂的「同義複詞」。商業寫作本身就是公司行號和客戶間的溝通、聯繫,當然要顧慮到遣詞、造句是否符合習慣。「本人茲此聲明」要嘛,改成「本人在此聲明」,否則就是「本人茲聲明」。但哪一個比較好?「本人在此聲明」一般是用在有所爭吵時,聲明者要表明自己的立場。而且屬於一般口語用法。客戶填寫一份表格,並非和公司吵架,也非口語表達,所以不適合使用「本人在此聲明」這樣的語句。那麼,「本人茲聲明」呢?這顯然是比較適當的文句:第一,「茲」字稍微文言但算淺顯易懂,適合這類正式且嚴肅的表格填寫用語。第二,它的語氣較緩和,適合用在平淡說明某一個事項的場合。

再看這張圖:

什麼叫「可不須傳真回覆本通知書」呢?這句話有什麼問題呢?「可不須」是什麼意思?「可以不必」?「可」和「不須」這兩個詞放在一起在語言邏輯上有什麼問題?要回答這些問題的關鍵在於「可」、「不」、「須」的詞類和使用場合相不相容?「可」是表允許。但,「不須」則又有其措辭上的問題:「須」是帶有強制性的用語,在臺灣的中文法律或行政文書上的使用,其強度僅次於「應」字。「可不須」的結構是「允許語」+「否定詞」+「強制語」。允許語之後當然可接行為語言和不行為語言。「可不須傳真回覆本通知書」這一句話中的行為語言是「傳真回覆本通知書」,如果允許行為就是「可傳真回覆本通知書」;允許不行為則是「可不傳真回覆本通知書」允許語和行為語之間沒有必要再加入一個強制語「須」。這是因為允許端和強制端都是公司,在允許和強制上如果是同一端,只要二選一即可。如果表示不強制,則應去除允許語並加上連接詞「則」而將指導語改成「則不須傳真回覆本通知書」。允許不行為和不強制行為,在語用上效果一樣:閱讀者都會明白沒有傳真回覆該通知書,沒有關係。要使用「可不傳真回覆本通知書」或「則不須傳真回覆本通知」取決於發通知書的公司要表達「允許不行為」或「不強制行為」,兩者的差別在於語氣上,前者較緩和;後者則是削弱原本的強制語氣;而在立場上,前者表達發通知書的公司是扮演允許者的角色;後者則是發通知書的公司放棄強制者的立場。

至於「可以不必」,在語用上並非「允許語」+「否定詞」+「強制語」,而是「允許語」+「否定詞」+「意志語」,用於告訴對方被允許可以不要有什麼樣的意志去做什麼事。雖然,「須」和「必」意思相似,但在語用上的類別並不相同。臺灣其實是相當重視中文語用的地區,有修過「應用文」這類課程的人士,應該都會記得在學「公文」和「規章」這些章節內容時,要記背政府所制定的公文及法規用語。商業中文寫作中的諸多用語還是遵循政府所頒佈的用語規範。

從以上的分析看來,商業寫作還是要有良好的中文文法知識和操作這類知識的能力。